事項名稱 水上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和重新認定 事項類型 行政確認
實施機關 永州市海事局 辦理形式 窗口辦理
法定時限 9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 40個工作日
服務對象 自然人、法人 辦件類型 承諾件
通辦范圍 不可通辦 預約辦理 暫不支持預約辦理
網上支付 暫不支持網上支付 物流快遞 暫不支持物流快遞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5號,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條 船舶、浮動設施發(fā)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立即向交通事故發(fā)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內河交通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 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和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5號,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 事故調查機構應當及時、客觀、公正地開展事故調查,勘驗事故現場,檢查相關船舶,詢問相關人員,收集證據,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應當由至少兩名調查人員實施。 第四十四條 事故調查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結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認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船舶污染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基本情況、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 自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船舶污染事故報告或者發(fā)現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個月內無法查明污染源或者無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經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終止事故調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認定書中注明終止調查的原因。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號公布,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關于修改〈湖南省農村合作經濟承包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等6件規(guī)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三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客觀、全面地調查取證,分析事故原因,確定當事各方的責任,編寫事故調查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的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報送上級主管機關,抄送事故當事方及有關單位。事故當事人對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后15日內向上一級港航監(jiān)督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是否收費 此項不收費
收費標準 無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 無收費依據
受理條件 船舶、浮動設施在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水域環(huán)境污染損害的意外事故。
行使層級 市級 行使內容 一般事故 較大事故
權限劃分 交通部門 實施主體性質 法定機關
權力來源 法定本級行使
運行系統(tǒng) 國家級 聯辦機構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
中介服務 不涉及中介服務 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辦理地點 永州市冷水灘區(qū)逸云路1號(市政府旁)市政務中心海事局窗口
辦理時間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特別程序 該事項需現場勘查、公示、論證等特別程序
咨詢電話 0746-8337279 監(jiān)督電話 0746-8337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