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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 2024-05-13 09:16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fā)布機構:永州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政務公開辦)
  • 【字體:   

YZCR-2024-00001

永政發(fā)〔2024〕4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人民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現(xiàn)將《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guī)定》(湘自資規(guī)〔2023〕6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因非農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土地的,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執(zhí)行。

國家、省對國防、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涉及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全市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各行政區(qū)域內的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自然資源、發(fā)展改革、財政、農業(yè)農村、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公安、司法、市場監(jiān)督管理、統(tǒng)計、稅務、審計、林業(yè)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征收補償安置有關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區(qū))應當建立征收補償安置款預存制度,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征收工作實施前足額撥付到征收補償安置機構或財政專用賬戶,實行統(tǒng)一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協(xié)商機制,統(tǒng)籌協(xié)調本轄區(qū)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研究解決復雜疑難問題。

第六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收補償安置信息公開制度,將征地批復、范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在政府網站上主動公開。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七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項目建設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另附范圍圖并張貼)、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xiàn)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發(fā)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張貼工作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并對張貼情況采取攝影、攝像、公證等方式證明公告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第八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的同時,征收實施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當地公安、農業(yè)農村、稅務、民政、林業(yè)、市場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內,在擬征地范圍內辦理的下列事項不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變更或土地流轉手續(xù),核發(fā)房屋和土地等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三)突擊進行室內室外裝修(飾)等;

(四)辦理生態(tài)農業(yè)、畜牧水產養(yǎng)殖、休閑娛樂等經營性手續(xù);

(五)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市場、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xù);

(六)搶栽搶種花卉、苗木、中藥材或超正常密度補植及葬墳、修墳等;

(七)其他不當增加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

第九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后,征收實施機構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xiàn)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開展土地現(xiàn)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調查結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蓋章確認及三名以上被征地農民簽字見證,并附簽字農民身份證復印件和聯(lián)系電話;擬征收土地上農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由附著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簽字的,可以對調查結果予以公證或者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擬征收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公示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并采取攝影、攝像、公證等方式證明公開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開展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應當邀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并聽取意見,綜合研判社會穩(wěn)定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經評估,屬低風險的可以申請征收,屬中風險的暫緩申請征收,屬高風險的不得申請征收。

第十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地現(xiàn)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yè)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xiàn)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同時應當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以及逾期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訂后,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攝影、攝像、公證等方式證明公告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且符合聽證相關規(guī)定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組織聽證。認為確需修改的,應當組織修改,并將修改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原公告的范圍及方式重新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在公告期內未收到聽證申請或者不符合聽證條件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申請征收土地時應當出具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單位、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登記的,以公示的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安置依據。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由征收實施機構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依法約定征地補償費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以及交付土地的期限、條件等。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對個別沒有簽訂協(xié)議的,可在申報土地征收后繼續(xù)推進協(xié)議簽訂工作。

第十三條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將征地前期資料提交給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申請征收土地報批工作,并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并采取攝影、攝像、公證等方式證明張貼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公告應當載明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權屬、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征收時間以及不服征地批準文件可依法申請的法律救濟途徑及期限。

第十五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自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個月內,對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到位;對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送達后,將所涉及的補償費用存入指定銀行賬戶。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約定或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規(guī)定交付土地。

對簽署安置協(xié)議又不按協(xié)議約定交出土地、騰地的,由征地實施機構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履行期限屆滿仍不騰退土地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應告知權利救濟渠道,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交出土地、騰地的,由作出有關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對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后未按照規(guī)定交出土地、騰地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應告知權利救濟途徑,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交出土地、騰地的,由作出有關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執(zhí)行,但經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zhí)行的除外。

第十六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按各縣(市、區(qū))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執(zhí)行。

第四章 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

第十七條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補償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征收專業(yè)菜地、專業(yè)魚池(塘)補償標準參照同一片區(qū)的水田標準執(zhí)行。

第十八條 青苗補償標準按被征收土地的現(xiàn)狀調查結果給予補償: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附件2、3);

(二)征收果樹、成片用材林木、零星樹木,以及經農林部門批準的苗木苗圃等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附件5、6、7、8)。水田、旱土上種植的苗木,如未經自然資源、農業(yè)、林業(yè)等部門批準,不屬專業(yè)苗木種植地,按原地類青苗補償標準執(zhí)行;

(三)藥材等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附件9);

(四)混栽(種)的經濟作物,按其中主要作物的標準予以補償;季節(jié)性套種的按原有土地類別補償;未種植作物的土地不給予青苗補償;

(五)補償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用地單位處理。

第十九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補償:

(一)征收房屋主體以外的其他生產、生活設施和其他地上建(構)筑物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附件4);

(二)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經核實后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附件10);

(三)征收有合法批準用地手續(xù)的砂、預制、磚場、石材加工廠等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附件11)。

需要遷移征地范圍內的電力、通信、燃氣、給排水等公共設施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與業(yè)主單位協(xié)商解決,已廢棄或未利用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經有關部門確認,灌溉水塘確需重建的,按水塘正常蓄水量支付15元/m3的還塘補助,原塘基的磚、石、混凝土護坡等按本辦法規(guī)定補償。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恢復或按本辦法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 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員資格認定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實施房屋征收前應組織征收實施機構和自然資源、農業(yè)農村、住建等有關部門對被征收房屋合法性進行審查,經公示無異議后給予認定。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認定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以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二)持有鄉(xiāng)村規(guī)劃許可證或宅基地批準文書并載明了建筑面積的,以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筑面積小于載明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未載明建筑面積的,以鄉(xiāng)村規(guī)劃許可的建筑面積為準;

(三)依法享有一戶一宅合法權益但權證不齊全的,經審查被征收人具有村民建房資格,但因政府規(guī)劃控制停辦建房審批手續(xù)的,以鄉(xiāng)村規(guī)劃確認許可建設的建筑面積進行認定。超出部分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四)以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認定公示結果為依據,按房屋結構等級標準及室內裝修(飾)標準給予補償(附件1)。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二)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明確要求按政策規(guī)定應當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危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三)被依法認定為違法違規(guī)的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四)農業(yè)生產用房、臨時建(構)筑物的裝飾裝修物;

(五)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第二十三條 安置對象是指其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xù),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被征收的家庭成員。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實施房屋征收前,應組織征收實施機構和自然資源、公安、農業(yè)農村、住建等部門,以及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等對安置對象進行審查,審查結果須進行公示。

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無論是否分戶、分家,均只對原合法批準或登記的權利人進行補償;因歷史原因,同一被征收人有多處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選擇一處房屋進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價進行補償;

第二十五條 與被征收房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未享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并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人員(含寄住、寄養(yǎng)、寄讀、空掛戶籍等人員);

(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含城鎮(zhèn)居民)通過繼承、婚姻等途徑在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區(qū)域外另有集體土地上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

(三)在歷次征收中已安置的戶及新增人員;

(四)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五)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fā)布前死亡的人員;

(六)婚姻狀況變更后,在原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自愿放棄原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除外);

(七)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政策規(guī)定不應納入安置對象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六條 安置對象認定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日期為截止日。

第六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 住宅類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貨幣補償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遷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四種方式進行安置。各縣(市、區(qū))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或者房屋置換安置的范圍,由各縣(市、區(qū))自行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征收中心城區(qū)范圍內的房屋,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兩種方式,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以戶為單位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具體安置方式由征收實施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在制定補償安置方案時確定。

(一)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件1);

2.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8萬元的標準進行安置;

(二)實行安置房安置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件1);

2.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70㎡(含公攤面積)的成本價確定安置房面積;

3.安置房屋的選擇以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內拆除房屋或者搬遷騰房的時間排序,作為選房的順序依據;

4.安置房成本(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水電路綠化配套等費用)由項目業(yè)主會同住建、物價、財政等部門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價購買,成本價應考慮物價因素,每年調整一次。被征收人購買安置房住宅面積不足或超過面積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場價補差(市場價減去成本價),超過部分按市場價購買。樓層和方位的價差由各樓盤確定。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時及時結算差價。安置房的建設,由有關單位統(tǒng)一設計、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建設。中心城區(qū)安置房達到交房條件后,建設方統(tǒng)一交付所在區(qū)人民政府,由所在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選房分房;

5.實行現(xiàn)房安置的,不支付過渡費;實行期房安置的,按不超過十二個月支付過渡費。

已享受貨幣補償安置或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再在農村申請建房,也不得以非法購買土地或房屋等方式,在農村擁有宅基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然資源、農業(yè)農村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征收中心城區(qū)范圍外的房屋,實行集中遷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件1)。安置用地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組負責調整。

(一)實行集中遷建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省市規(guī)定的宅基地面積選擇安置地。安置地、戶型及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電、通路,一平指場地平整)由項目業(yè)主負責,并統(tǒng)一辦理宅基地建設手續(xù),也可在安置地完成場地平整并將宅基地分配到戶后,由被征收戶按規(guī)劃要求自行建設。

(二)實行分散遷建安置的。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和村莊規(guī)劃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有關規(guī)定申請宅基地,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建設好房屋。超過過渡期限的,征收單位不再支付過渡費。分散遷建安置的宅基地、水、電、路、基礎超深、新房審批等補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層占地面積400元/㎡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自行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用途的,按住宅標準補償;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前已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許可、稅務登記證明,并事實經營的,對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剔除廚房、廁所及配套用房)按同類結構房屋征收標準另增加24%的補償費(包括商品及營業(yè)用具自行處理、搬運等因搬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每缺少一項少增加8%的補償費。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生產加工制造、畜禽養(yǎng)殖用房等,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前已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許可、稅務登記證明,并事實生產經營的,其生產經營用房按同類房屋結構征收補償標準另增加30%的補償費(包括停產停業(yè)損失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不再安置生產場地,產品和生產用具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每缺少一項少增加10%的補償費。

征收學校、幼兒園、醫(y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yè)用房,按同類房屋結構征收標準另增加30%的補償費,用于解決物品處置、人員過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產生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一條 征收房屋應當按2000元/戶支付搬家費。需要臨時安置過渡的,按2000元/戶支付兩次搬家費,并按1000元/戶/月一次性支付安置過渡費,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因被征收人不服從安排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限過渡的,不增加安置過渡費;非因被征收人自身原因,安置房或集中遷建安置地超過交付過渡期限的,征收實施機構應與被征收人重新約定過渡期限,并按原標準的1.5倍支付安置過渡費。

第三十二條 符合安置房安置條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補償費不足以購買人均50㎡安置房(建筑成本價)的,經本人申請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可給予5萬元/戶的補貼。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積極主動配合征收實施機構開展入戶調查摸底、丈量登記面積、認定權屬性質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住房建筑面積給予80元/㎡的獎勵。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被征收合法住房建筑面積給予100元/㎡的獎勵。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按被征收合法住房建筑面積再給予100元/㎡的獎勵。未按期簽訂房屋征收協(xié)議和騰地的,不予獎勵。臨時建筑、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房屋不享受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弄虛作假,偽造或者變造房屋、土地權屬、人口等證明材料的,其證明材料無效。采取違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者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相關職能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相關工作人員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guī)給予黨紀或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名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qū)范圍包括:冷水灘區(qū)楊家橋街道、肖家園街道、菱角山街道、梅灣街道、鳳凰街道、梧桐街道、珊瑚街道、曲河街道、仁灣街道和零陵區(qū)朝陽街道、南津渡街道、徐家井街道、七里店街道的全部行政轄區(qū),冷水灘區(qū)上嶺橋鎮(zhèn)、嵐角山街道、蔡市鎮(zhèn)、高溪市鎮(zhèn)和零陵區(qū)接履橋街道、菱角塘鎮(zhèn)、石山腳街道的部分行政轄區(qū)??偯娣e約483.73平方公里〔具體范圍以《永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2021-2035年)》為依據〕。

(二)本辦法所稱“戶”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yè)家庭。

第三十八條 零陵區(qū)、冷水灘區(qū)(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的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標準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東安縣、祁陽市、寧遠縣、道縣、江華瑤族自治縣、藍山縣的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標準不得低于本辦法的90%;江永縣、雙牌縣、新田縣、金洞管理區(qū)、回龍圩管理區(qū)不得低于本辦法的85%。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永政發(fā)〔2019〕4號文件有效期內已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永政發(fā)〔2019〕4號文件失效之日起至本文件生效之日前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結合新舊文件標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規(guī)范性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附件:1.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2.永州市征收專業(yè)菜地、專業(yè)魚池(塘)青苗補償標準

   3.永州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標準

   4.永州市征收集體土地上生產、生活設施及其他地上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5.永州市征地范圍內果樹、經濟林類青苗補償標準

   6.永州市征地范圍內苗圃移植搬遷費

   7.永州市征地范圍內成片用材林木、零星樹木、竹類青苗補償標準

   8.永州市征地范圍內零星花卉、苗木青苗補償標準

   9.永州市征地范圍內藥材青苗補償標準

   10.永州市征地范圍內遷移墳墓補償標準

   11.永州市征地范圍內砂石場、預制場、磚場補償標準

各類房屋計算說明

1.各類房屋層高規(guī)定:磚混及磚木結構房屋標準高度為平房3.2米,樓房3米;土木結構平房3.2米,樓房為2.8米;簡易結構房屋2.2—2.6米。房屋層高增加的,按增加因素處理。

2.各類房屋的劃等,主要以墻體、梁柱承重、屋面、樓面、天溝、地面等主要結構來確定,凡與結構內容不同者,按增減因素處理。

3.房屋一律以建筑面積計算補償。建筑面積的計算,一律以房屋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檐廊,按柱中心連線計算;無柱的挑廊、挑陽臺(未封閉),按其投影面積的50%計算;層高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不計算建筑面積。

地下室(夾層)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計算全面積,1.2—2.2米以內(不含2.2米)計算一半面積??蚣墁F(xiàn)澆結構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大于2.1米以上的計算全面積,2.1米以內(不含2.1米)的計算一半面積,1.2米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4.房屋層高的測定方法:平房以室內地面至落水檐口高度為準;前后檐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計算。樓房以室內地面至屋頂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層數計算。

5.征收補償標準已包括房屋基礎、主體、排水明暗溝、散水、天溝、雨外墻、踏步、水、電及材料運輸等全部補償。

6.磚混結構的房屋隔熱層按平均高度計算,0.5米以下(含0.5米)的不計算補償。隔熱層高度超過0.5米的,每超過0.1米按隔熱層的面積每平方米補助20元,補償高度最高不超過2.2米,超過2.2米的按加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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