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辦發(fā)〔2015〕20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1日
永州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fā)現(xiàn)、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jiān)辦〔2013〕13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信、來訪、網絡、電話等方式,舉報屬于永州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藥品、醫(y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huán)節(jié)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根據(jù)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市、縣區(qū)(含管理區(qū)、開發(fā)區(qū),下同)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傳真、信件地址及電子郵件等有效聯(lián)系方式,明確舉報受理部門,負責受理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線索的舉報,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市、縣區(qū)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為舉報獎勵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舉報獎勵的告知、受理、認定、發(fā)放、獎金管理、匯總統(tǒng)計等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fā)生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j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屬于申訴案件(復議、訴訟等)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獎勵情形。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在查證屬實后,實名舉報人憑身份證件申領獎金。
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xié)商分配。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七條 舉報獎勵根據(jù)舉報證據(jù)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jù),協(xié)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jù),不直接協(xié)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或協(xié)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八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jù)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
(四)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根據(jù)提供線索的價值,給予100元至1000元的獎勵;對違法產品存在嚴重危害或者對社會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給予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貨值金額按照產品售價進行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合格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 每起案件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
案件已移送司法機關且司法機關已正式立案的,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案件移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
案件已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因其他原因無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但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向舉報獎勵部門書面說明所做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可適用本辦法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舉報人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舉報獎勵部門辦理申領手續(xù)。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或其委托申領人未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與舉報內容不符的,不予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部門在收到獎勵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作出獎勵決定并書面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實名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四條 舉報人無法現(xiàn)場領獎且無委托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十五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設立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按程序報批使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各級舉報獎勵部門應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并向同級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各級舉報獎勵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受理、審核、審批和資金管理的工作程序和監(jiān)督制度,實行專人登記管理,并建立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等舉報獎勵檔案。
第十七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qū)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xié)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1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