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出生登記的對象是指未滿3周歲的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含非婚生育、超計劃生育)。3周歲以上的人員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則需按“戶口補登、補錄”規(guī)定辦理?!?/p>
其次,出生登記應遵循一定的落戶原則:
1、新生嬰兒登記常住戶口,按隨父隨母自愿選擇原則,由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p>
2、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由另一方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p>
3、嬰兒父、母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由嬰兒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p>
4、收養(yǎng)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由收養(yǎng)人或收養(yǎng)機構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p>
第三,公民在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時,應根據(jù)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1、在國內出生的嬰兒:需出示《出生醫(yī)學證明》(沒有《出生醫(yī)學證明》的,須提供接生證明、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社區(qū)或責任區(qū)民警調查意見)和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系現(xiàn)役軍人的,提供軍人身份證件)。對《出生醫(yī)學證明》存在可疑情況的,應當予以扣留,并通知當?shù)匦l(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核查、鑒定?!?/p>
2、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國落戶:需出示國(境)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p>
3、公民個人收養(yǎng)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需出示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yǎng)證》和收養(yǎng)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p>
4、社會福利機構收養(yǎng)社會棄嬰:需出示社會福利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出生登記的受理審批機關為:
1、新生嬰兒戶口登記由落戶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并登記,手續(xù)齊全的可當場辦結?!?/p>
2、收養(yǎng)嬰兒戶口登記由落戶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