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發(fā)〔2016〕11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承接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調整及下放行政職權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直有關單位:
2015年底以來,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分別下發(fā)了《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6〕9號)、《關于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服務場所衛(wèi)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國發(fā)〔2016〕12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湘政發(fā)〔2015〕5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向13個市州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通知》(湘政辦發(fā)〔2015〕100號),取消、調整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職權。經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國務院、省政府取消和調整的事項做相應的取消和調整。
對省政府下放的事項,各相關部門及縣區(qū)(管理區(qū)、經開區(qū))要及時承接落實,其中市本級保留46項,下放13項。對市本級保留的事項,市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承接落實工作,將事項納入本部門"權力清單",制定運行流程,按要求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并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對取消的事項,不得再進行審批;對下放的事項,加強對下級業(yè)務部門的指導和督促,確保事項落實到位。各縣區(qū)(管理區(qū)、經開區(qū))要對照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取消的事項,對應取消目前保留的項目,并及時做好市政府下放事項的承接落實工作。
附件1:市本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2項)
附件2:市本級保留的事項(46項)
附件3:下放的事項(13項)
附件4:調整的事項(1項)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4日